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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陳薇薇 馬睿 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強姦案,被告人系一個尚不滿18周歲的小男生,而該起強姦案中的被害人就是該男生交往了幾個月的女友,且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梁某通過朋友認識被害人李某,兩人經常用“QQ”、打電話等方式聊天,後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被害人李某的親屬知道後就給被告人梁某打電話,告訴其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要在跟被害人聯繫了。同時被告人梁某也在二人的網絡聊天和電話聯繫中發現李某精神有些問題,說話顛三倒四,異於常人。但被告人並沒有在意,也沒有聽取被害人家屬的勸阻,仍然與被害人保持著聯繫。
  2014年4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梁某與被害人相約見面,見面後二人便在某招待所開了一間房,併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的親屬發現了李某的異常,經過盤問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梁某抓獲,經訊問,梁某對其犯罪行為予以供認。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梁某的近親屬與被害人李某某的監護人達成補償協議,被害人李某的監護人對被告人梁國平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並出具書面的諒解書。
  但是,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依然構成強姦罪,最終被告人梁國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獃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原標題:未成年男子與精神分裂症女友發生性關係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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